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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查緝獎金 岸巡總隊前中校主任 一審判10年2月

2024/07/29 05:30

海巡署第四海岸巡防總隊前郭姓勤務中心中校主任,遭控詐領查緝私菸案獎勵金一四四萬兩千元,嘉義地院依貪污等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十年兩個月。(資料照)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海巡署第四海岸巡防總隊前郭姓勤務中心中校主任,遭控二○一○年任內以人頭或浮報有功人員,詐領查緝私菸案獎勵金一四四萬兩千元,嘉義地院依貪污等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十年兩個月,褫奪公權四年。

檢調偵辦過程中,郭男因逃亡被通緝,二○二○年遭緝獲到案,嘉檢原偵查終結以不起訴處分,遭聲請再議,二審撤銷發還,嘉檢依法起訴,歷時多年。

查緝私菸案 詐取一四四萬獎勵金

法院審理調查,二○一○年十一月十八、十九日,第四岸巡總隊接連在台中梧棲港破獲「順得成號─薛雲鴻私菸案」、「宏舜號─翁明福私菸案」兩起私菸案,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主辦的第四岸巡總隊可分獲一六四萬餘元、一四六萬餘元查緝獎勵金,協助查緝的有功人員每案最高可獲三萬五千元。

郭男為請領全額獎金,浮報未到現場或出力較少人員為有功人員,待獎勵金核撥後,又以查緝獎金需繳回重新分配運用、補貼檢舉人檢舉獎金等理由,要求除上校總隊長、安檢所小組長以外的有功人員,交部分獎勵金給他,共詐取一四四萬兩千元獎勵金,實際犯罪所得八十五萬兩千元。

法官認為,郭男是主偵人員,主導私菸案的人手協調、工作安排,且有功人員、檢舉人獎金都有相關規範,郭男供詞前後不一,辯詞不足採信,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刑法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十年兩個月,褫奪公權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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