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糾紛掩飾詐欺?法官:生活經驗可釐清
2024/06/22 05:30
台中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買賣糾紛與詐欺兩者界線模糊而不易釐清,但還是能生活經驗中,把用「民事債務不履行」掩飾的詐欺行徑挖掘出來。(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劉姓女子多次於網路「代購」低價商品,收到錢卻不寄貨,更以買賣糾紛掩飾詐欺,踢鐵板被判刑;購物詐欺與民事的買賣糾紛,到底如何區別?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劉女被告詐欺案有一番闡述,法官認為兩者界線模糊而不易釐清,但還是能生活經驗中,把用「民事債務不履行」掩飾的詐欺行徑挖掘出來。
法官於判決書中強調,一個人是否有刑法的詐欺犯意,因這種意圖深藏於行為人內心之中,不易探知,因此,刑事的詐欺犯罪,與民事的債務不履行(不寄貨)界線常模糊不清,這也讓騙子能用此理由躲避刑事責任。
法官強調,騙徒的手法可區分為二,其一為「締約詐欺」,用詐騙手段讓對方(買家)約定一個客觀上顯失均衡的契約,例如賣家根本沒貨,卻要買家先匯款,再用各種理由不寄貨,這種行徑與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不同,例如疫情導致港口封閉,前者是詐欺,後者是無法履約的民事糾紛。
第二種型態是「履約詐欺」,法官強調,騙徒始終沒有履約寄貨的真意,此型態又有兩種,第一種是「純正的履約詐欺」,例如賣家廣告賣高檔皮包,被害人匯款後,卻寄低檔皮包應付,第二種是「不純正履約詐欺」,例如賣家只要騙錢,根本就不打算交貨,至於如何判斷?法官強調,偏重由行為人(賣家)拿到錢之後的作為,反向判斷是否有詐欺惡意。
以劉女的案例觀之,她手上沒貨,還用媽媽的帳戶,請買家先匯款,她把錢領光,不寄貨又失聯長達半年,被告後再瞎掰同學捲款失聯等搪塞,已符合上述「締約詐欺」與「不純正履約詐欺」,法官據此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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