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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宅放沖天炮 構成恐嚇判刑7月

2024/06/10 05:30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針對住處放沖天炮顯然充斥警告意味,使人心生畏懼,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資料照)

充斥警告意味 使人心生畏懼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對民宅施放沖天炮,構成恐嚇罪!新竹市單姓男子與謝男有糾紛,憤而兩度於凌晨持沖天炮朝謝家方向燃放,儘管單男否認沒有針對性,但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針對住處放沖天炮顯然充斥警告意味,使人心生畏懼,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單男徒刑七月。

兩度朝被害人住處方向施放

法官調查,單男因細故糾紛而對謝男心生不滿,去年八月三日清晨四點半及八月十二日清晨五點,前往謝男位於新竹市住處前,手持沖天炮朝謝男住處方向燃放,單男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沒有要恐嚇誰,也沒有指名道姓,且也不是朝謝男住處方向燃放沖天炮。

法官當庭勘驗謝男住處外監視器畫面,發現單男在謝男住處外燃放沖天炮時,均以特定方向施放,且在放炮後大聲叫罵,第二次放炮時,該沖天炮還曾掉落院落內冒出濃煙,可見單男兩次在謝家外放沖天炮,係針對特定之人。

庭審仍稱欲再放炮未見悔意

法官認為,依一般社會客觀經驗,針對住處施放沖天炮行為,顯然充斥警告意味,足生危害於被害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使人心生畏懼,其行為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法官認為單男兩度在被害人住處外,以燃放沖天炮方式恐嚇,致人畏懼不安,況朝住宅燃放沖天炮因而導致火災造成人命損傷之社會事件亦多有所聞,被告犯行造成社會影響當係深重,在審理期間猶當庭表示,欲再度朝被害人住處放炮,未見悔意,最後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七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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