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走斑馬線 行人害騎士摔死判刑
2024/06/03 05:30
行人未依規定走斑馬線,造成機車騎士碰撞倒地,送醫仍不治,新竹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行人有期徒刑四月。(資料照)
違規穿越道路肇事須負刑責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政府嚴厲打擊行人地獄,未禮讓行人車輛一律嚴加取締,然而行人穿越馬路若未依規定走斑馬線,除了有行政罰則,一旦造成事故,本身也將負刑責!
新竹縣洪姓男子步行穿越道路時,一旁有斑馬線卻不走,結果騎機車的彭男撞上他後人車倒地,顱內出血送醫不治,新竹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行人洪男有期徒刑四月。
過失致死罪 處四月徒刑
法官調查,去年二月廿三日晚間十一點多,卅七歲洪男從新竹縣竹北市中山路五十二巷巷口步行至中山路口,本應注意行人穿越道路,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並應注意左右來車,小心迅速通過。
然而洪男竟疏未注意,未走行人穿越道,亦未充分注意左右來車,即貿然穿越道路,當時騎乘機車由西往東方向沿中山路直行的彭男,未減速接近閃光黃燈號誌路口小心通過,亦未注意車前狀況,致閃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
彭男人車倒地,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顏面骨骨折、顱內出血、腦挫傷、頭皮撕裂傷及四肢多處挫傷、擦傷等傷害,送醫仍不治。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洪男向警方坦承肇事。
自首犯行並和解 獲緩刑
法官審酌洪男因過失行為肇致本案交通事故,使被害人喪失寶貴性命,所生損害極為重大且難以彌補,實屬不該,惟念及犯後始終坦認不諱,並自首本案犯行,且與家屬和解取得諒解,同意給予緩刑,最後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四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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