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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女記者反控誣告報復 未遂變性侵 張書維罪加一等

2024/04/26 05:30

張書維案發後還開記者會指控遭設局仙人跳報復,形同對被害人二度傷害。(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被控在餐會後續攤時,對兩名女記者摸胸、摸臀,還有一人被其帶往摩鐵性侵未遂,原本高等法院以張男犯兩件強制猥褻及一件性侵未遂罪,判刑四年六月,最高法院先宣判兩個強制猥褻罪的二年八月徒刑定讞入獄,將性侵未遂部分發回更審;最近高院更一審進一步審理認為,張男並非性侵未遂,而是罪加一等的既遂犯,昨改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二月。

改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2月

法界人士說,若張男強制性交罪獲判定讞,高檢署會向高院聲請,將該件判決與之前定讞的強制猥褻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

檢警調查,張男於二○一九年二月間,與兩名女記者餐敘結束後到KTV續攤,進入包廂後,張大膽摟住一女肩膀摸胸,該女出言警告,張不理會而持續摸胸,甚至撩起裙子摸腿及臀部。不久張將魔爪轉向另一名女記者A,對其摸胸、摸背,先前遭猥褻的女記者B,趕緊敬酒解圍。

續攤結束後,A女原本要送張至服務處休息,張卻要求計程車開進摩鐵,兩人為此僵持不下;張聲稱他到摩鐵後,女記者即可離去,A女只好同意。二人抵達摩鐵,女記者內急如廁,張見有機可乘,不顧對方哭喊「我生理期來,你不要這樣」,強逼口交及企圖硬上,因無法勃起作罷。事後女記者向友人訴苦及報警,張被檢方起訴。

新北地院依兩名女記者指證、友人、計程車司機等人證詞,認定張犯行明確,對兩女造成嚴重創傷,案發後還開記者會指控遭設局仙人跳報復,形同對被害人二度傷害,且未和解賠償,依強制性交、兩個強制猥褻罪判刑七年。

高院審理時,張仍否認犯行,二審合議庭認為兩個強制猥褻罪行明確,強制性交部分因強逼口交未遂,改判四年六月。張上訴後,最高法院將兩個強制猥褻罪獲判的兩年八月定讞,另將強制性交未遂部份撤銷發回更審。

近日高院更一審審理終結,認定張男的行為並非只是性交未遂,因其確實有對被害人進行侵入性的犯罪,構成性侵既遂,考量已和解及賠償,改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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