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27年前搶奪入獄 再審判無罪
2024/04/20 05:3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王姓男子廿七年前服役期間,被控與陳姓友人共騎機車搶奪財物,後來陳獲判無罪定讞,但王卻被軍法機關判有罪入監,出獄後聲請釋憲獲准再審,並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無罪,因檢方未上訴而無罪定讞。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八日晚上九點,王男騎機車後載陳男,行經高雄縣鳳山市(現改為高市鳳山區),由陳涉嫌搶奪洪姓女子放在機車前置物籃內皮包,內有六千元現金和證件等物。
鳳山分局員警據洪女描述歹徒特徵循線逮二人,王當時為一兵,依搶奪罪嫌移送軍法機關審理,陳則改送高雄地檢署法辦後,王先被軍事法院判刑五年服刑,但陳最後卻被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王服刑二年多後假釋出獄,並在去年聲請大法官釋憲,獲准向高雄高分院提起再審,今年三月,合議庭指全案僅洪女指控,又無其他目擊證人,又缺乏其他如監視器畫面等有力旁證,改判無罪,檢方未提起上訴,全案定讞,王男將可聲請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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