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鵬火災8死 老董緩刑 檢上訴
2024/02/06 05:30
桃園市敬鵬工業平鎮三廠二○一八年發生惡火釀成六勇消殉職、兩移工死亡。圖為當時消防員連夜救火、體力耗盡累癱倒在地休息畫面。(資料照)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業平鎮三廠二○一八年發生大火釀成六消防員殉職、二移工殞命,桃園地院審理認為董事長黃維金等六人於建廠時便宜行事,使用易燃材質風管,且增建違章建築造成防火間隔失效,又疏於保養維護風管而釀成重大災害與人命損失,但因與家屬達成和解,黃維金另捐出千萬元,判處六人三至八月有期徒刑,分別緩刑二至三年。對此,桃園地檢署認為此案對家屬造成無可挽回的傷痛,豈是和解金可以彌補,判決有輕縱之嫌,依法提起上訴。
造成無可挽回傷痛 豈是和解金可彌補
檢方表示,黃維金等六人為專業經理人或專業工程師,對消防設施建置及防火設施等,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及標準,卻未以不燃材質構製風管、擅自建築違章建物、破壞消防區劃及間隔,使火災發生時未能有效阻絕火勢蔓延;尤有甚者,更是長達十四年未按時清潔排熱風管,使管內壁滯留易燃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導致火災發生時助長蔓延,足認這起火災並非不能避免,而是專業經理人長期忽視工安,致發生重大災情。
檢方說,此案造成六消防員殉職、二移工罹難,對死者家屬是無可挽回的傷痛,豈是和解金可得彌補?且此案也引起國際注意,誤認台灣上市公司僅求營利而漠視工安,影響我國際形象甚鉅。
對此,一審卻僅判處三月至八月不等有期徒刑及五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公益金,對比廠方經營事業所獲得的利益懸殊甚鉅,顯然不符比例原則,更不足以讓事業經營者引以為戒。
檢方並檢索司法院類似判決四九○三件,其中宣告刑度有九九%均為有期徒刑(四八三○件),平均刑度為七.五個月,最高刑度達四年二月,此案刑度實有輕縱之嫌,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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