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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違法觀勒34天 最多賠17萬元

2023/11/29 05:30

花蓮地檢署。(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花蓮地檢署未注意冉男的觀察勒戒聲請案被花蓮地院駁回,竟違法把他送去觀勒,犯下最基本的程序錯誤。依照刑事補償法規定,冉男可向花檢聲請日額三千元到五千元不等補償金,以他觀勒卅四日計算,最多可拿到十七萬元。

針對花檢本次違法執行,多名檢察官直言,服務多年沒聽過這麼離譜的情事;一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表示,這是罕見案例,冉男可向花檢聲請卅四日補償,若遭駁回,再向刑補法庭請求覆審。他說明,實務上常見的刑補,多是羈押或刑期合併計算錯誤,幾乎不曾看過法院駁回還執行的案件。

詠衡法律事務所所長連思藩指出,依刑補法規定,被告遭羈押或其他拘束人身自由處分,最後獲不起訴或無罪,可於兩年內向地檢署或管轄法院聲請刑補,但若事由是被告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誤導偵查或審判所致,例如是冒名頂罪的話,得不補償。

連思藩解釋,補償機關應視公務員行為違法不當情節、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程度等,決定補償日額,給付後,再審認公務員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否有依國家賠償法向其求償的必要。

一名檢察官說明,執行日數計算基礎繁雜,如不慎多算,就要負起賠償責任,因此,在執行科服務的檢察官多會保責任險,年繳約三千元;一名法官強調,審判風險低,惟若在民事執行科服務,因涉及金錢計算,也有法官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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