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金融案件被告 很少用電子監控
2023/09/20 05:30
朱國榮。(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針對外界質疑,高等法院未命朱國榮穿戴電子腳環,以致讓他輕鬆潛逃出境。高院昨表示,金融案件被告通常無即時性危險,若未羈押,一般以鉅額交保,很少實施電子監控。
高院表示,接獲警方通報後,即於十四日召開訊問庭,朱未到庭,合議庭當庭開立拘票指揮警方拘提,並改訂廿一日下午四時再開庭,若他仍未到,則將發布通緝。
至於為何未對朱國榮實施電子監控?高院說明,金融案件被告若未羈押,法院通常是以鉅額保金,加上限制出境、出海,以及定時向警局報到,來達到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的目的。金融案件被告不像性侵犯或家暴犯等,會對他人或被害人造成即時性的危險,故實務上很少以電子腳鐐方式施以監控。
曾任法官的律師張道周指出,被告若棄保潛逃,之前已具保的款項將被沒入國庫,因此,法官在酌定保金時,須考量金額對被告是否具嚇阻力,也就是「錢被沒收會不會痛」,但若被告具相當的財力,保金對他們的約束力量就沒那麼強大。
張道周認為,法律雖未明訂哪種案件應實施電子設備監控,檢察官或法官依照常理應可判斷不法所得極高的經濟罪犯,其逃亡風險亦高,即使不羈押,也應命其穿戴電子手環或腳環監控,降低逃亡風險。
至於高院認為金融案件被告沒有即時危險,實務上很少以電子腳環監控,張道周強調,預防再犯是監控的目的之一,但監控的主要目的還是確保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也就是避免被告逃亡,並不限制在哪種特定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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