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 法界看法不一 三審不欲其死 為發回而發回
凶手楊鴻儒16天內連殺二人,先後將陳姓友人、賴姓賭友活活塞入鐵桶,棄屍中橫公路山谷。(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楊鴻儒八年前殺害兩人,同年底被依殺人罪起訴,歷審三次均判兩個死刑,不過最高法院以重要證人未拘提到庭、未斟酌高齡再犯可能性等由,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法界對此有不同看法,詠衡法律事務所所長連思藩認為最高法院此舉有「為了發回而發回」的意味;伯衡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所長徐鴻儒認為,證人若可能動搖犯罪事實,確有必要查明。
若可能動搖犯罪事實 確有必要查明
連思藩表示,最高法院的撤銷理由有兩大重點,第一,楊男現年七十一歲,若處無期徒刑,最少要服刑廿五年才能假釋,扣掉羈押日數,出獄時已近九十歲,應調查是否有再犯可能性?但楊男被判的是死刑,不可能再復歸社會,為何要特別討論再犯可能性?最高法院此舉,是否暗示改判無期?
第二,最高法院認為有重要證人未拘提到案,以「調查未詳盡」發回重查,連思藩認為,全案涉及不同時間點發生的兩起命案,歷經四次審理,其中三次都判死,若該名證人的證詞,重要到可一次改變兩案的基礎犯罪事實,並動搖判死決定,歷次審理應都已查明,不會輕率判決。
連直言是「為了發回而發回」,最高法院頗有不願維持死刑的意味;此外,本案撤銷發回更二審,光是行政作業、閱卷、訂庭期等程序時間就超過四個月,屆時已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應減刑規定,楊男有極高機率逃死。
徐鴻儒表示,司法實務常見把再犯可能性列為量刑因子,年齡是審酌的一項要素,加上現行刑事政策已從過去「殺人償命」應報理論,轉為「特別預防理論」,不只注重要給被告何種懲罰,也要考量矯治與自新,故最高法院要求論證楊男的再犯可能性有依據。
徐鴻儒說,死刑只有剝奪生命一途,一旦執行就無法回復,因此必須把所有應調查的證據、應釐清的事實都確認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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