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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高層鬧不倫 妻子告贏小三

2022/09/02 05:30

南部一家醫院副院長與吳姓妻子同在醫院任職,妻子發現丈夫與許女同遊花東共宿,因而控告許女侵害配偶權,台南地院判許賠償吳女70萬元,可上訴。圖為台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南部一家醫院副院長與吳姓妻子同在醫院任職,副院長曾指導過一名許姓女學生,後來副院長與妻子、許女三人都是該院醫倫會委員,未料吳女發現丈夫偕許女同遊花東共宿、許女還多次到副院長租處共處一室,控告許女侵害配偶權,台南地院判許賠償吳女七十萬元,可上訴。

侵害配偶權 拚賠70萬元

吳女指控,許女於二○二○年三月,以LINE傳送「我的寶貝老師」等曖昧訊息給副院長;同年四月間每天與副院長熱線通話二至三小時;同年十月許女與丈夫搭火車遊花東四天並同宿;她丈夫搬到外面租屋後,也對她與子女隱瞞居所,而許女則頻繁出入該租處,後來丈夫對她提出離婚訴訟。

吳女指控,許女介入其婚姻,求償四百萬元。許女否認與副院長有不當交往關係,並稱到花東未和副院長同遊同住,到副院長租處是協助做研究計畫,未留宿該處等;許女稱吳女與副院長婚姻早已名存實亡,非她介入導致。

南院法官審認許女傳給男方略嫌親密的訊息,只是互相鼓勵、祝福之語,難認定有重大侵害吳女配偶權;吳女無證據證明兩人每天電話熱線二、三個小時。

但法官查出許女與副院長兩人同時間到花東遊住,許女的花蓮訂房入住人數是兩人,許女在花東入住飯店所寫的車號是副院長租車的車號等,據此認定兩人一起搭火車到花東,租車同遊共宿四天三夜;而兩人頻繁於夜間在副院長租處共處一室,並有摸頭、碰觸身體等親密舉動,已逾一般男女正常交友分際,綜合事證判許應賠吳女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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