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叩叩兩聲不知是碰撞 肇逃判撤罰
莊姓計程車司機指控,余男在兩車發生碰撞,造成他車身右前側保險桿與車體受損後「肇逃」。(記者林嘉東翻攝)
運將下車查看 對方沒下車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認定未違規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余姓計程車運將去年駕車行經市區道路時,聽到車後傳來「叩、叩」聲響後,他雖有下車查看,但看到後車駕駛沒有下車,他就以為沒事而駛離,不料不久後卻收到警方開出肇事逃逸的行政罰單,被罰三千元和吊扣駕照兩個月;余男提行政訴訟抗罰,法官細聽後認定他確有下車查看,並非明知肇事仍故意逃逸,判撤銷罰單,余男免罰。
法官細看行車紀錄器影音,只聽到「叩、叩」兩聲輕微聲響,一般人難以辨識是車輛碰撞聲,認定余男當時並不知車身後方發生事故。
判決指出,余男去年九月某日中午駕計程車,途經基隆市信二路,開在他後方的莊姓計程車司機檢舉指控,余男在兩車發生碰撞後,造成他車身右前側保險桿與車體受損,余卻未停下處理而肇逃。
警方先確認莊男車損情況,再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余男未等警方到場即駛離;由於兩車碰撞只發生車損,無人受傷,不涉肇逃刑責,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逃逸」違規事由,開罰三千元,吊扣駕照兩個月。
余收到裁決書後傻眼,調出行車紀錄器打行政訴訟抗罰主張,他當時感覺聽到兩聲輕叩後,有下車察看一分廿五秒,但見後車莊男並未下車,繼續坐在駕駛座,且莊車當時離路旁車子較近,他以為是莊車與路旁車輛碰撞,與他無關才駛離。
基隆地院行政庭法官勘驗錄影後,認定難以憑輕微聲響判斷是否發生碰撞,可能只是車輛輾過石頭或異物所致,難以認定余明知肇事仍逃逸。
法官認為道交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肇事逃逸」,限於明明知道有肇事,卻故意離開現場,意圖規避責任者才成立,若僅有過失,就不構成「逃逸」違規,余男當下難以判斷發生碰撞,也確實有下車查看,抗罰訴求有理,判撤銷罰單,余男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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