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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追討犯罪不法所得 鼓勵變價 貫徹司法正義

2021/12/20 05:30

基隆地院、高等法院審理靈骨塔詐騙集團案,決定在審理過程中就變價拍賣,保存殘值。(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除了法院可對被告查扣物拍賣外 ,二○一七年修法後,檢方偵查期間不用被告同意就能將查扣物拍賣;法務部官員指出,檢察官不僅依法得查扣犯罪所得,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四○、一四一條規定,及「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得進行「偵查中變價拍賣」,以免查扣的物品大幅貶值,減損被害人求償權利;對此,法務部已加強推動或鼓勵檢察官對偵查中的扣押物予以變價,各檢察機關均已實施。

至於有法界人士質疑,變價拍賣處理成效不彰,各地檢署之間差異頗大,很多人力不足的小型地檢署,根本無力在偵查期間完成變價程序。法務部官員表示,已逐步推廣檢察機關囑託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偵查中變價等事宜,協助追討犯罪不法所得,貫徹實現司法正義。

官員舉最近變價拍賣的案例指出,網紅「小玉」朱玉宸因利用Deepfake(深偽)換臉技術製作色情影片販售,新北地檢署查扣朱以犯罪所得購買的賓士GLC300 4MATIC COUPE名車,經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本月十三日以變賣拍賣得款一百九十五萬元入國庫。另一起案例,是士林分署於今年十月一日拍賣士林地檢署所查扣的二○一七年出廠的BMW 540i xdrive名車,此車外型拉風,性能評價佳,最後拍得一百八十萬元。

刑事訴訴法第一四○條規定「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同法第一四一條規定「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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