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法界觀點/老師性騷學生 可加重罰鍰至二分之一
大學老師性騷學生案例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王姓教授以「我的種絕對優良」、「誰要就拿去」等語對女大生開黃腔,校方性平會認定構成性騷擾,開黃腔應如何拿捏,何種言論尺度會被認定是性騷擾?
哪種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律師丁昱仁解釋,若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做出不受一般人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導致影響他人的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表現等情況,就有很大的機會構成性騷擾。
丁昱仁表示,是否構成性騷擾,實務上會從被害人個人的觀點來思考,當被害人面對行為人的特定舉止時,是否覺得對方行為具有性意味?該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或不受歡迎?最關鍵的問題是,對於該爭議行為的感受是「一般人通常有的感受」?或是「特定被害人獨有的感受」?
丁昱仁指出,針對「主觀感受」部分,為了排除極端情況,實務上須符合「合理被害人」的標準;簡單來說,就是指特定的爭議行為,一般人普遍都會覺得不舒服,此標準即符合合理被害人標準。換句話說,如果某些行為並不會讓一般人覺得不悅,而只有特定人感覺受到侵犯,那可能就不會構成。
因此性騷擾的認定,會根據個案發生的背景、被害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工作環境、爭議言詞或行為等具體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丁昱仁指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若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應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懲處;被害人另可對性騷擾的行為人,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害人可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有關罰則部分,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可對性騷擾者罰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行政罰鍰,對於因教育等相關關係而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可加重罰鍰至二分之一;若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隱私處,則可處兩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此部分屬刑事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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