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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毒販原子筆判違法 北檢不爽要上訴

2020/07/17 05:30

毒販謝清彥被借提到北檢應訊時,原子筆被法警「暫時保管」,他打官司告贏檢方。(示意圖:美編林盈宏)

〔記者溫于德、陳慰慈/台北報導〕一名毒販身上的原子筆被法警取走暫時保管,毒販氣得狀告台北地檢署,居然獲得勝訴,台北地院認定檢方取走原子筆違法;不過北檢認為台北地院判決不合理,決上訴反制。

毒販狀告北檢侵害人權

全案發生於去年八月,毒販謝清彥入獄後,北檢為偵辦另案,向桃園監獄借提謝男到庭訊問,法警認為他可能有脫逃意圖,將他帶進候訊室等待訊問時,依北檢「暫時保管原子筆的管理措施」取走謝男身上的原子筆代為保管。謝男火大,狀告北檢侵害人權,索賠一元。

謝男主張自己沒有脫逃意圖,北檢卻一律在候訊室禁止收容人攜帶原子筆,逾越大法官釋字第七五五號解釋所稱:「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也影響他訴訟攻防的權利,請求確認北檢一律禁止攜原子筆進候訊室的規定違法。

北檢表示,各監所近年來發生多起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事件,桃園監獄管理員也告訴法警,謝男有脫逃意圖,加上原子筆存有潛在危險性,才會暫時保管他的原子筆。

法官:北檢違比例原則

北院法官認為,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的案例大多出於獄友間糾紛,發生在監獄舍房,無關候訊室安全,檢方一律視原子筆為危險物品,禁止攜入候訊室有違比例原則;另北檢雖主張謝男有脫逃意圖,但根據桃監管理員證述,及詢問謝男曾入監服刑的所有監所,查無脫逃紀錄。

法官認定法警是貪圖戒護便利,無視謝男有攜帶原子筆的需求,一概禁止犯人攜原子筆進候訊室,已逸脫安全維護必要性,並認為北檢查無他有危害舉動,判謝勝訴;求償部分因原告未舉證何處受損害,判北檢不必賠償。

北檢表示,人犯如有攻擊他人意圖,徒手就能傷人,不會因為地點在監獄或候訊室而有所不同,若再容許將具危險性的原子筆攜入,更增施暴的容易性。

北檢指攻擊就來不及了

北檢並認為,人犯被借提至地檢署訊問,情緒往往易受影響而躁動,但地檢署人力有限,無法有效查知人犯有無自戕、攻擊法警脫逃、攻擊候訊室其他人犯等意圖,若同意將原子筆帶入候訊室,一旦發生攻擊狀況,恐無法及時制止,北院判決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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