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旬狼帶11歲女上摩鐵 拿出150萬和解被拒 重判4年
2020/05/29 05:30
桃園地院認定劉男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5次罪行,判刑4年,可上訴。(資料照)
女童父︰絕不原諒
〔記者鄭淑婷、王定傳/綜合報導〕桃園市51歲已婚劉姓男子,5度將友人就讀小學的11歲女兒,帶往摩鐵發生性行為,事發後女童父親提告,劉男拚免關,急欲拿出150萬元尋求和解,但女童父親表明「絕不原諒」斷然拒絕,要他接受法律制裁。桃園地院認定劉男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5次罪行,判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兩年前認識女童父親後,進而認識女童,趁她情竇初開、懵懂之時,與她私下往來,並於去年間5度帶女童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後來劉男送女童到學校,師長目擊覺得不對勁,加上女童課後練習常缺席,通知女童父親,女童在父親質問下坦白一切。
女童父親提告後,劉男承認犯行,願以150萬元換和解,但女童父親認為劉男狼行太可惡,堅不和解。
法官認為,劉男是中年男子,非年輕氣盛、一時衝動無法克制情慾,而是將女童當成滿足私慾對象,審酌劉男承認犯行、態度尚佳,但至今未獲原諒,判刑4年,可上訴。
法界︰和解緩刑機率高
本案女童父親堅不原諒被告,寧可不要百餘萬和解金。律師鄭遠翔分析,被告若認罪且與被害人和解,獲被害人原諒的情況下,法官通常會認為,被告有積極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良好,予以減輕其刑,若被告素行良好,無類似犯行,獲緩刑的機率很高。
不過鄭遠翔也認為,和解雖代表被告的犯後態度,是量刑審酌事項,但若被告否認犯行、不認罪,即使與性侵被害者和解並賠償損失,法官仍可能認為被告明明有罪卻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若屬此種情形,和解對於刑度的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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