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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來精障凶手全逃死 判死越來越難

2020/04/16 05:30

隨機殺人犯王景玉免死及王秉華求死理由

〔記者吳政峰、楊國文/台北報導〕我國於二○○九年將聯合國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內國法化,拘束法官在審理殺人案時,須審酌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的辨識能力是否顯著降低、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等情狀,才來決定能否量處極刑。依現今司法走向,以及在這個框架下,精神障礙凶手獲得死刑定罪的難度已越來越高,幾乎成為不可能的任務。

精障判死 我國過去僅兩例

我國司法史上,過去僅有兩例精神病史殺人犯獲判死刑確定,一是二○一二年新竹男子彭建源對友人經營的KTV縱火、造成五人死亡,當時法官認為兩公約只是「敦促」而非強制;另也是二○一二年間,台南男子林基雄因罹癌情緒低落,在安養院內縱火、造成十三人死亡,台南高分院認定他犯案時思路清晰而判死。形同自二○一三年以後,犯行再重大的精障殺人犯,均無處死紀錄。

法官心證 多認同國際兩公約

二○一四年四月後,因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不得對身障者處以酷刑,以上兩案的見解,更幾乎已無運作空間。最明顯的脈絡就是,過往論死主要考量被告犯案有無辨識能力低落,但到現在王景玉的免死理由,是因為他有「長期精神病史」,可見心證已扎根於三公約。

由此來看,新店隨機殺人案凶手王秉華就算符合罪大惡極、且犯案時辨識能力正常,但只要能舉證長期罹患精神疾病,加上又主張符合自首要件,法界許多人認為,法院量死的空間與機率恐不高。

司法院統計,近幾年至少有台南湯姆熊男童、北投女童遭割喉命案等多件重大命案,都因凶嫌患有精神疾病逃過死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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