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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時間,未簽收」 警開單自填遭判刑

2018/04/02 06:00

警方開單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4歲李姓警員取締交通違規時,在同一路口攔查到5位民眾逆向行駛,但他未當場請違規民眾簽收,僅拍下證件與車牌,事後才郵寄罰單給民眾,並在罰單上註記被取締人「趕時間,未簽收」,其中一位李姓車主認為,當時「沒有趕時間、沒有拒簽收」,怒向督察室檢舉,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李員6個月徒刑,緩刑2年。

車主檢舉他偽造文書

李員原本任職於新北市蘆洲警分局德音派出所,案發後已被調至警備隊;另據了解,李員得知被檢舉後,曾透過李姓民眾的里長,想與對方和解,但不被接受。

檢警調查,去年10月30日晚間6點左右,李員在新北五股區新五路與自強路口執行攔檢違規勤務,取締5位民眾違規逆向,但李員根本沒請民眾簽收,僅拍下民眾身分證與車牌號碼,回派出所後,才在罰單上標註「趕時間,未簽收」,有車主收到罰單後,向督察室檢舉。

李員原本辯稱,當時因「趕時間」,得到另一路段執行交通違規取締,不認為自己有錯;但5位被取締的民眾均證稱,「沒有趕時間、沒有拒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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