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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林英典濫訴 吳智賢無罪

2007/01/02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插畫家吳智賢不滿攝影家林英典濫訴,上網批判林英典行為有如恐嚇勒索、要對付這著作權流氓,林控告吳涉嫌公然侮辱,但台南地院法官以吳發表文章是對有具體事實所指摘的言論,與抽象謾罵的公然侮辱要件不符,判吳無罪,此案還可上訴。

林英典指控,吳智賢因不滿他打民事著作權官司、動輒向他人求償大筆賠償金,於94年10月底到95年1月初上網刊登「攝影家誣告插畫家抄襲並勒索70萬元、恐嚇勒索行為,該讓人唾棄、要對付這著作權流氓」等文字,已貶損他的社會評價,涉公然侮辱罪嫌。

吳智賢反駁說,他與林有著作權民、刑事訴訟糾紛,為尋求法律協助,才在網站發表文章,林告他公然侮辱只針對文章內一兩句話斷章取義,他從網友處得知林以違反著作權手段告過很多人,很多獲不起訴。

吳說,他所發表的文章有憑有據,會說林恐嚇勒索,是針對林不斷控告他人,敗訴後還一直上訴的行為;至於著作權流氓,則是網路流行用語,意指林有這種濫訴行為,並不是對林個人謾罵。

台南地院法官說明,吳所發表的文章,是對有具體事實所指摘的言論,用字遣詞或屬強烈,但與刑法未指定具體事實、抽象謾罵的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不符,難以認定吳觸犯公然侮辱罪。

另,林英典控告吳智賢涉侵害著作權、求償70萬元民事案,林說,他拍攝的保育類烏頭翁、台灣長臂金龜照片,被吳拿去用電腦掃描重繪、張貼在網站上的圖案幾乎一模一樣,涉侵害他的著作權,以此在台南地院打民事侵權官司,向吳求償70萬元,該案於95年11月6日,台南地院也判林英典敗訴,但林已上訴二審。


領500元作偽證 判緩刑捐款15萬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到法院出庭作證應據實以告,否則得不償失。台中縣王姓男子出庭作證,每次可向法院領取500元差旅費,可是他被查出作偽證,法官判處6月徒刑,緩刑2年,命向國庫支付15萬元。

判決書指出,人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也應該據實以告,如果故意說謊,觸犯偽證罪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中縣林姓男子因盜採砂石及偽造文書罪嫌遭地檢署起訴,林某在檢、院審理時,均辯稱他是92年向王某的父親、也就是地主承租土地,租賃契約並沒有偽造,原要開設釣魚場,遲至93年才開挖土地,他是開挖土地不是竊盜。但地主已死亡,檢察官及法官傳訊王某到案作證,王某均供稱他父親沒有出租土地,也沒有同意任何人開挖砂石,他的作證影響全案重要陳述。

因為王某的作證,林某不但被起訴,一審還被判有罪。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時,王某又被傳訊作證,這次他說父親確實有出租土地給林某,之前所說是錯的。法官特別提示王某供詞前後不同,可能會觸犯偽證罪,王某還是表示他確實親眼看到父親與林某簽署租賃契約。王某翻供之後,林某竊盜以及偽造文書被判無罪定讞。

該案經台中高分院向台中地檢署告發,王某在偵查中坦承作偽證,在審理中也深表悔意,與法官達成認罪協商,法官審酌被告經此教訓應無再犯之虞,判處6月徒刑,緩刑2年,諭令向國庫捐款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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