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強逼情侶上演活春宮 父母須連帶賠償
2012/07/19 09:3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新北市2名少女及3名男子,2010年3月5日,在新莊運動公園洗劫、毆打情侶,甚至逼迫當眾演出「活春宮」。原法院判3男各須賠償被害男女450萬元及600萬元,然男大生認為2名少女亦有參與犯案,要求少女及其父母也要對450萬元賠償。
2010年3月5日凌晨,當時14歲林姓少女和26歲的李彬綺、22歲的朱細菁和24歲的邱啟銘在13歲的鐘姓少女提議下,洗劫一對正在散步的情侶,隨後5人拿著水桶、鋁棒、鐵棍攻擊,過程中女大生曾反抗,卻遭李男、朱男痛毆倒地,還被打傷右眼,並被威脅再不起來就「打死妳」。
隨後又將女大生拖行至花圃,強行脫掉衣物,並以樹枝及手指性侵,2少女則在一旁嘻笑圍觀。隨後男大生被帶來,遭脅迫2人上演活春宮,否則就弄死女友,男友只好假裝性交,朱男則在後面推屁股,鐘女還用手機打光,直到發覺有人靠近,5人隨即帶走情侶的衣物、財物及犯案工具後逃逸。
據蘋果日報報導,警方將5人逮捕到案,李男、朱男、邱男分別被依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判刑15年、13年、11年6個月,而鐘女被少年法庭裁定感化教育3年、林女判刑3年緩刑5年。民事賠償部分,一審判決3男須分別賠償450萬元、600萬元,但男大生認為兩少女也全程參與惡行,要求其父母得連帶賠償450萬元,事後板橋地院認為,兒女犯案乃因父母管教不當,判准其父母須連帶賠償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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