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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女遭前男友性侵後輕生亡胞姊出面作證討公道 高院仍判他無罪

2026/07/05 13:59

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苗栗曾姓男子遭控於2023年12月某日送前女友返家後違反對方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曾,新竹地院一審判曾無罪。檢方上訴主張,被害人胞姊證稱其事後情緒緊張,可作為補強證據,且被害人為輕度身心障礙者,不宜苛求其陳述完全一致。不過,高等法院認為相關證據仍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日前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害女子與曾男原為男女朋友,雙方於2023年10月間因感情及金錢糾紛分手。檢方指控,女子於同年12月8日晚間因身體不適聯繫曾男,曾男於隔日凌晨開車載送她至醫院急診,返家後以關心敘舊為由進入住處,聊天期間違反女子意願,先後對其進行強制性交。

曾男坦承當天曾載送女子就醫,也承認雙方發生性交,但否認有強制性交行為,辯稱雙方當時是合意發生性行為。

高院指出,女子於警方詢問時曾表示,一開始對曾男「半推半就」,直到對方進行肛交時才明確表示拒絕。不過,她前後兩次警詢中,對於性侵過程的描述存在差異。

此外,女子案發後前往醫院驗傷,診斷結果除右側頸部皮下瘀血外,陰部及肛門均未發現異常。高院認為,女子曾指稱肛門腫脹不適,但客觀驗傷結果未見相關傷勢,與其部分指述內容不盡相符。

高院審酌,案發後被害女子仍持續主動透過LINE與曾男聯繫,內容包括問候、討論復合可能性、感情問題及日常生活等,甚至曾詢問對方「你愛我嗎?」,並多次主動撥打電話。法院認為,相關對話內容雖不足以證明雙方當時一定為合意性交,但也無法作為強制性交犯行的補強證據。

至於檢方主張,女子胞姊證稱女子於事後敘述遭性侵時情緒緊張,可作為補強證據部分,高院指出,該證述屬於被害人事後心理狀態的情況證據,原則上具有補強資格,但女子本身指述仍存在前述瑕疵,在缺乏其他客觀證據支持下,僅憑胞姊所稱「感覺很緊張」,尚不足以補強被害指述的真實性。

判決另提到,女子於2024年5月前往曾男位於苗栗南庄的住處宮廟自焚身亡,胞姊證稱其原因涉及感情、金錢及訴訟糾紛。高院認為,該事件距離本案發生已逾5個月,且背後因素複雜,無法據此推認女子遭強制性交的指述屬實。

高院因此認定,檢方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依無罪推定原則,認定曾男犯罪證據不足,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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