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毀滅自我」! 法官判中捷隨機殺人兇手10年理由曝光
法官認為中捷隨機砍人的兇手洪淨,犯罪動機是想要「毀滅自我」。(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20歲護理專科生洪淨,今年5月21日於台中捷運持刀隨機砍人,砍傷呂姓高中生與「長髮哥」許瑞顯,台中地檢署以殺人未遂罪兩次、恐嚇危害公眾罪起訴,並聲明加重量刑,台中地方法院今天(26日)判刑10年,洪淨雖坦承事實,但辯稱沒有殺人之意,僅想要傷害他人,也曾多次表達懊悔,但法官並不採信,認為他是預謀殺人,想達到「毀滅自我」,但未遂可減刑,各判7年10月與6年8月,恐嚇危害公眾判刑1年6月,應執行10年。
至於洪淨的精神狀況?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表示,鑑定顯示他犯案當時,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因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是行為能力欠缺、顯著降低等狀況,不符合刑法第19條的減刑條件,但兩次殺人未遂可減刑,另外,他在大眾交通工具上,對不特定人隨機砍殺,惡性重大,欠缺顯可憫恕之處,亦無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處。
針對洪淨辯稱沒有殺人犯意,只想殺害他人等辯詞,行政庭長黃玉琪說,洪淨早有預謀殺人,事先買刀,行兇前從後車廂進入,避免後方被人反制,行兇前買手套,這些過程也都證明他犯案時精神並無障礙,且是預謀殺人,具有直接殺人的犯意,且手段兇殘。
另外,洪淨殺人之舉的動機為何?黃玉琪表示,法官認為他是受師長指責,因而心生憤怒,於公共場所殺害不特定人,使社會公眾心生畏懼,達到「毀滅自我」的犯罪動機,審酌他選擇公眾運輸工具的密閉空間內,手持鋒利菜刀與水果刀,隨機朝乘客揮砍,手段相當兇殘,使兩位被害人生命受極大威脅,使社會大眾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產生恐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據此判刑10年,可上訴。
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玉琪強調,洪淨犯罪時精神正常,不符合刑法第19條的減刑條件,亦無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處。 (記者張瑞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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