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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休假出國」規定告院方 台大醫院工會今吞敗

2024/10/16 16:16

台大醫院工會不滿「休假出國」規定,決定向院方提起排除侵害之訴,北院今判決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大醫院企業工會不滿院方限制員工休假出國應該先檢具出國期間與地點,並經院方核准才能出國,否則考績會受到影響,另若獲准出國後想變更出國日期,也應重新辦理出國請假手續,否則將遭懲處;工會決定提起排除侵害之訴。台北地院指工會提告無理由,今判決敗訴。

工會主張,台大醫院規定員工不論任何假別,只要休假出國,就應該在院內差勤管理系統檢具出國期間與地點,並經核准才能出國,否則考績會受影響;另若獲准出國後,想變更出國日期,應重新辦理出國暨請假手續,否則會遭到懲處。

工會認為,雇主就勞工請休事假、婚假及特休假,不能因為員工安排出國,而有准駁休假與否的權限,雇主更不得事先審查勞工請特休的理由,且勞工於國定假日與例休假時,雇主也無權進行審查及核准。

工會強調,院方規定已箝制員工的居住遷徙自由與人格權,決定提起排除侵害之訴。

台大醫院解釋,院方身為國內大型公立醫療院所,員工人數將近7千人、每日服務人數近上萬人次,因此為維持醫療業務順利運作,並嚴格落實預防疾病感染的管制需求,以保護院內員工、病患的生命身體健康權,自2006年起便依照相關規定訂訂注意事項。

台大醫院強調,注意事項重點在於規範院內人員出國的情況,不論旅遊、訓練進修、出國考察,或開會、參與國際學術會議等,都需要進差勤系統填寫,並非只有請休假出國的人員需要填寫,且院方並未拒絕員工出國。

北院指,依合憲性的角度出發,勞基法賦予勞工排定特休假時,並經利益權衡,限縮勞方排假不能損害到資方營業自由,導致顯然失衡,也就是說,如果勞方執意排的特休將影響資方營業自由,導致資方重大損害時,勞方的排定權應受一定程度的退讓。

北院進一步指出,台大醫院為求各醫療單位得以預先妥善安排人力,並於緊急情況時能迅速調度適當人力進行支援,才會事先掌握出國的人力,進而要求員工應依出國規定進行申報,故決定判工會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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