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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台鐵普悠瑪翻車傷者求償 二審判駕駛尤振仲應賠償293萬

2024/10/11 13:10

台鐵普悠瑪號列車6年前在宜蘭出軌、翻覆,釀成18死、多人輕重傷重大事故,駕駛員尤振仲被依過失致死罪判4年6月定讞。(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鐵普悠瑪號列車6年前在宜蘭出軌、翻覆,釀成18死、多人輕重傷重大事故,駕駛員尤振仲被依過失致死罪判4年6月定讞;此事故中,蘇姓乘客受傷提告求償,台鐵先賠償587萬多元後,要求尤振仲應賠償半數金額,一審判台鐵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判決大逆轉,認為尤振仲駕駛列車載運乘客,並非公法行為,台鐵對尤有求償權,求償半數金額亦合理,改判尤應賠償293萬多元給台鐵。可上訴。

台鐵公司主張,2018年10月21日,台鐵駕駛員尤振仲駕駛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因以時速140公里超速駕駛及關閉ATP系統,導致列車行經宜蘭縣新馬站的彎道時出軌,並向左側傾覆,造成18死、多人受傷事故。

此事故中,蘇姓男乘客因發生右髖臼骨折、右股骨頭撕裂性骨折、右腓神經損傷、左拇指創傷後退化關節病等傷害,向台鐵提告求償。台鐵依據法院判決台鐵和尤振仲須連帶賠償蘇男497萬3千多元,加上先前已賠償50萬多元,共給付蘇男587萬4998元,因此請求尤振仲得應賠償2分之1的款項293萬7499元。刑責部份,最高法院去年3月依過失致死罪將尤振仲判刑4年6月定讞,已入獄。

士林地院民事庭審理認為,尤振仲錯誤關閉隔離ATP系統未通報及注意速限,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無論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或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均應排除台鐵的求償權,台鐵對尤振仲的求償無理由,判台鐵敗訴。台鐵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定,另案判決認為尤振仲駕駛普悠瑪列車運送乘客,是履行台鐵對蘇男的旅客運送契約,屬私法關係,且是因尤振仲超速及關閉ATP系統才發生此事故,尤男對蘇男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台鐵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因僱用人關係,與尤男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可見尤男駕駛該列車執行職務,並非公法關係,不僅尤男應賠償蘇男,台鐵得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對尤男有求償權。

針對尤男辯稱此事故是因台鐵要求他駕駛故障的列車所致,因此他執行職務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必賠償,高院認為辯詞無理由。

高院指出,民法第188條第3項未規定受僱人與僱用人間內部分擔的比例,台鐵要求尤男分擔已賠付蘇男587萬4998元的半數金額,未違反誠信原則,應予准許,今改判尤男應給付台鐵293萬7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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