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廣告吸金案 董事長李泰龍神隱二審加重判11年半
自救會質疑富士康廣告媒體集團董事長李泰龍神隱,沒有履行賠償的承諾,二審加重改判他徒刑11年6月。(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2009年成立,曾為全台最大廣告電視牆媒體的富士康廣告媒體集團,董事長李泰龍用「龐氏騙局」,以最高30%的超高年息,違法吸金7億多元,受害人逾千人,2020年他得知被害人要採取法律行動,「因情勢所迫」向檢方「自首」,一審依違反銀行法判刑9年,被害人組自救會指控他神隱,沒有履行賠償的承諾,聲明應加重量刑,二審今天(27日)改判11年6月,犯罪所得3億7021萬餘元沒收,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李泰龍成立富士康廣告公司後,又陸續成立日立光電公司、收購星合科技公司,並於2015年起違法吸金,以30%年息吸金達7億5000餘萬元,還聘僱「通路開發部業務員」拉人投資,台中地檢署統計逾千人受害,李則是向被害人宣稱,投資項目包括「智能廣告電動車」、茶磚、蛋糕券、LED與戶外電子看板、餐飲店與土地買賣。
李泰龍於2019年間投資咖啡業,卻經營不善導致資金缺口,至2020年11月,他已無力支付紅利,同年12月得知被害人要控告他,趕緊跑到到台中地檢署「自首」,但台中地院一審認為,李泰龍雖坦承犯行,但「自首」卻是「因情勢所迫」,不予減刑,依銀行法的「加重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業務罪」判刑9年,李與檢方都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中檢聲明應加重其刑,自救會成員也指控說,此案爆發後李被羈押,台中地院一審時,同意以50萬元交保的條件,是李應處分財產賠償被害人,李也承諾負起責任,但他獲釋後食言而肥又神隱,沒有賠償被害人,聲明二審加重量刑。
二審今天(27日)判決,李泰龍依同罪名改判11年6月,至於罰金部分,一審對李名下三間公司共判處1億1000萬元罰金,二審撤銷,加重改判罰金共1億4000萬元,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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