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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男童欺負身障鄰居 鄰居「叔叔」判刑1年

2024/08/07 14:14

嘉義地院今天依犯成年人利用兒童犯傷害罪,判刑吳姓男子1年,全案可上訴。(記者丁偉杰攝)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市吳姓男子去年5月假意邀請未滿12歲的中度身心障礙A男童,偕同中度身心障礙者B男到住處玩手機遊戲,竟為捉弄、欺負B男,指使A男童強脫B男短褲、出手毆打,吳男再對B男吐口水、揮拳、踹生殖器;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為吳男所為行徑惡劣,依犯成年人利用兒童犯傷害罪,判刑吳男1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事發於去年5月7日,吳男與A男童、B男為鄰居關係,B男尊稱吳男為叔叔;吳男明知B男反應較遲緩,竟心生惡意,起意捉弄對B男施暴,A男童因害怕不敢拒絕,只能聽從吳男指示欺負B男。

期間,吳男先嫌B男唱歌難聽,用拳頭打B男,之後叫A男童用拳頭打B男肚子,A男童懼怕吳男,就打了B男肚子,但不敢打太大力,吳男便自行動手,將B男打坐在地上,接著朝B男吐口水、揮拳、踹生殖器。

B男2度要逃跑,都被吳男強行拉回,第3次因拿雨傘與A男童在門口拉扯後,順利逃脫;事後B男由父親的同居人陪同報案,吳男供稱對B男有傷害犯行,但辯稱因當時下大雨,未讓B男回去而鎖門,也未叫A男童摔B男耳機。

法院調查,吳男為成年人,竟利用A男童遂行其犯行,不斷戲弄B男,並任意毆打、侮辱;吳男行徑惡劣,嚴重影響B男對於人際相處的信賴及A男童未來人格發展,實難寬貸,依犯成年人利用兒童犯傷害罪,判刑吳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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