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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女同事下班摔成植物人 19歲男與父連帶判賠3773萬

2024/06/19 21:16

19歲吳姓男子2年前騎車載陳姓女同事下班,致陳女摔車成了植物人。基隆地院審理後,判吳男與吳父須連帶賠償陳女台幣3773萬餘元。 (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19歲吳姓男子2年前下班時騎車載陳姓女同事卻發生車禍,致陳女摔車成了植物人,陳父求償包括醫藥費、看護費共8000萬元。基隆地院認為,吳男騎車摔車的過失行為,與陳女摔成植物人有因果關係,判吳男與吳父要連帶賠償3773萬餘元。

判決指出,19歲吳姓男子與陳姓女子是基隆市一家連鎖火鍋店的同事;吳男因陳女住在他家附近,加上陳女又不會騎車,下班後,會載她一起回家。

前年1月11日清晨6時許,吳男下班後騎車載陳女返家,沿基隆市信義區深溪路往新豐街方向騎乘,途經深溪路12號前,未注意車前狀況,駛出車道邊線,撞及停放路邊小貨車右後車身,致陳女摔倒受重傷,受有骨盆骨折、右側顴骨弓骨折及右側下顎骨體骨骨折、顱底骨折、水腦症、缺氧性腦病變等嚴重傷勢,陳女自此意識不清,呈植物人狀態,長期臥床,需專人24小時照顧。

由於吳男肇事時尚未成年,吳父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陳父因此對吳男與吳父連帶求償包括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共8000萬元。

法官認為,吳男騎車載陳女返家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駛出邊線擦撞路旁貨車,過失明確,致陳女摔車受傷失智重傷害的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吳男與吳父要連帶賠償陳女3993萬元,扣除陳女已領取強制責任險220萬元後,須賠償陳女醫藥費、看護費與精神慰撫金共377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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