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路邊拍裙底判拘役 去年又跑醫院拍女性如廁判刑
2024/01/23 10:32
邱男兩度偷拍女性隱私處,台中地院分別判拘役40日與3月徒刑。(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有竊盜與妨害秘密罪等前科的邱姓男子(現年25歲),2022年間才因用手機伸入女子的裙底內偷拍,被法院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去年他再犯,跑到一家醫院的女廁所,偷拍女性如廁畫面,被醫院保全與行政人員當場發現逮捕,他坦承犯行,但沒有與被害人和解,台中地院依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刑法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徒刑,判決書指出,邱男於2022年3月間,途經台中市一家銀行的騎樓前,見周姓女子正在講電話,他伺機用IPHONE手機,共2次把手機伸入周女的裙底偷拍,卻被另一位途經的陳姓婦人當場撞見報警,警方查扣手機與照片,台中地方法院依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邱男於去年間故計重施,這次跑到醫院的女廁所,等被害女子如廁時,持IPHONE 14 PRO MAX手機竊錄,該女發現異常,告知醫院保全人員,又通知行政人員後報警處理,經員警到場,當場扣得邱男手機。
台中地院認為,邱男為圖一己私欲,無故用手機拍攝被害人性影像(如廁畫面),欠缺對他人隱私權的尊重,考量他終能坦承犯行,但沒有與被害人和解,且之前又有妨害秘密案(偷拍周女)判拘役40日,又有竊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不良素行,依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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