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清潔隊員「試用期」沒過提告公所 法院判恢復工作、補發薪資利息
竹田清潔隊。(記者陳彥廷攝)
〔記者陳彥廷/屏東報導〕清潔隊員也有「試用期」,屏東縣竹田鄉公所罕見以未通過試用期要求為由,一口氣解僱4名新進清潔隊員,4人不滿認為公所解僱理由牽強,提告爭取工作權,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公所解僱4人的理由不實,判公所敗訴,除恢復4人工作外還得補發薪資,因公所招考、解僱4人的時間點分別落在鄉長「改朝前」和「換代後」,引來地方熱議。
竹田鄉公所2022年10月晉用李男、施男、劉男及曾女等4人為清潔隊員,月薪為3萬3500元,試用期為3個月,4人卻陸續在2023年1、2月間無預警遭公所解雇,不滿失去工作的4人,集體提告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去年底屏東地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不僅要求公所支付4人賦閒時的全薪,還要再加5%年息直到復職之日。
原來,當時擔任公所清潔隊長的賴男認為,李男曾未穿著安全鞋且未於早上8點到班,試用期間僅1次利用上班空檔外出清理廣告物;劉男2022年10月二度代替鄉長參加公祭後回隊部,未於網路登錄差假,且不服從隊長指示;施男及曾女則不會操作除草機、噴霧機,有的不熟悉事業單位清運路線,亦或是不願順路前往事業單位收取清潔費等,故評定4人試用期表現不佳,屬「不及格」,在試用期後終止與公所的僱傭關係。
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賴姓隊長對李男等4人考評不佳的舉證大多欠缺依據,且對新到職隊員而言,部分其所提出之瑕疵非屬重大違規,不具可解僱4人的正當性,判公所敗訴,應恢復4人職務,並補發薪資及加計利息。
竹田鄉公所指出,賴姓清潔隊長已轉調其他職務,公所尊重其隊長任內依職權對新進隊員所做的試用期考核,或許在舉證上部分不夠詳盡,對於地院判決結果,公所不會再上訴,李男等4人已於去年12月1日復職,並獲得補發薪資;4人則低調未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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