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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員與工程師通姦 二審判賠120萬

2011/01/18 13:3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女教員與有婦之夫黃姓工程師有染,檢方以違法蒐證認定罪證不足,後經黃婦2次聲請再議,終於翻案成功,陳女被雄院判決有罪,2審民庭法官並要陳女和黃共同賠償120萬元確定。

據了解,97年6月3日晚上,黃姓工程師和陳姓女教員在高雄市苓雅區陳女住處幽會,全身赤裸共處浴室,被黃妻會同徵信社人員以錄影器材蒐證後提出告訴。

當初承辦檢察官認為黃妻在丈夫車內,找到陳女住處鑰匙後,帶徵信人員私自闖入陳宅蒐證,侵害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認定光碟、照片等證物,均為非法取得,所以沒有證據能力。

此外,現場並未扣得保險套、擦拭後的衛生紙等證物,不能認為被告2人赤裸共處浴室,就有通姦行為,因此認定罪證不足。

黃妻第2度聲請再議,經高雄高分檢發回續查,第3位檢察官總算將黃和陳女起訴,陳女並被雄院判處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黃部分因撤回告訴而公訴不受理。至於陳女反控黃妻涉嫌無故侵入住宅等罪,業經檢方處分不起確定。

黃妻另提起民事求償官司,黃和陳女均否認通姦,高雄地院判決二人賠償一百萬元,2審除維持此部分外,並認為黃與另一名陳女共遊溪頭、互傳簡訊調情,但因陳女不知道黃有家室,判決她不用賠,黃則應再給付20萬元慰撫金予黃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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