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假冒酒店代理人騙錢又性侵被害人 法官判賠48萬元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判陳男須賠償聶女48萬元。 (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聶姓女子因黃姓友人積欠酒店10萬元違約金,決定出面代為協商賠償,未料卻有一名陳姓男子自稱是酒店代理人,收下該筆款項。聶女事後發現被騙,要求陳男還款,對方卻以喬債務的名義,性侵害聶女。事後,聶女對陳男提告,求償60萬元。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判陳男須賠償聶女48萬元。
聶女向法官表示,黃姓友人原任職於某酒店,因故須給付10萬元的違約金,為了幫助朋友決定幫她籌措相關費用;陳男得知此事後,竟自稱是該酒店的代理人,可以協助把錢轉交給酒店,之後就不會追究友人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於去年11月4日交付該筆款項,但陳男收錢後,卻未依約將錢交付給酒店;追查之後才知道,對方跟該酒店根本毫無瓜葛,便多次向他索討10萬元。陳男得知後非但不理,還以商討債務之由,相約到其基隆家中,隨即對自己擒抱、強吻,甚至撫摸私密部位,因此要求陳男需支付自己60萬元。
陳男則向法官表示,確實有跟聶女發生親密關係,自己願意賠償她13萬元,但沒有對其性侵害,因為家中是不能帶任何人進屋,否則會被家人趕出去;案發當天是偷偷帶著聶女回家,但因為家中隔音非常差,全家人都在家,若有強迫情事,家人就會來敲門,因此並未對侵犯聶女。
法官認為,任何性行為均需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且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性主動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行為,但陳姓被告於言詞辯論期間,當庭表示有跟聶女發生親密關係,但未提及是否獲得對方同意;而聶女提出的對話紀錄,明顯可見當下就已明確拒絕陳男,因此認定陳男已侵害聶女的性自主權。
法官調查後認定,陳男詐取10萬元屬實,應予歸還;另有聶女遭性侵害部分的精神慰撫金,經考量被害人精神上所受苦痛及雙方社會地位、身分等,應判陳男須賠償38萬元較為合宜,故判陳男須賠償聶女48萬元,全案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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