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全裸猥褻落單女子害受傷 法官判刑3個月
2023/09/10 12:37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公然猥褻、傷害及乘機性騷擾等罪,審理後依較重的傷害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月。(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陳姓臨時工今年4月5日下午1時許,酒後竟在31號橋附近脫光衣物,見一名女子單獨走在附近,竟快速奔向對方,摸被害女子的雙臂及頭髮,還把人壓制在牆面上猥褻及性騷擾,導致被害人有多處擦、挫傷。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公然猥褻、傷害及乘機性騷擾等罪,審理後依較重的傷害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月。
檢警調查,陳男於2019、2020年間因涉嫌公共危險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3、4個月徒刑確定,前年4月12日才執行完畢,卻不思悔改,今年4月5日下午1時許,在31號陸橋旁見一名女子單獨走在路上,竟裸露全身快速奔馳朝女子奔去。
陳男用雙手觸摸被害女子頭部兩側頭髮及雙臂,還對其環抱壓制於31號陸橋旁牆面,導致被害人左肘有多處擦、挫傷,並對其猥褻及性騷擾得逞。被害女子掙脫後,報警處理。
陳男到案後向檢警坦承有摸被害女子頭髮及雙臂,進行性騷擾及猥褻,自己確實全裸在街道上行動;警方調閱周邊監視器,也確實拍下陳男的犯案過程。檢察官偵訊後,將陳男依公然猥褻、傷害等罪,將陳男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3毫克)在市區道路上任意裸露生殖器,足使往來路過之不特定人心生厭惡感,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又對路過的被害女子進行性騷擾、公然猥褻及傷害等行為,使被害人受到驚嚇,造成告訴人心理陰影,實屬不該;但陳男屬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故依較重的傷害罪論處。
法官考量陳男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等,判處他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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