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12歲女簽性奴契約3度性交 狼師和解「情堪憫恕」減刑再緩刑
謝姓社團老師以購買生日禮物引誘12歲少女簽下「寵物宣言」契約,要少女滿足他的性慾並服從命令。(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某國小謝姓社團老師以購買生日禮物引誘12歲少女簽下「寵物宣言」契約,要少女滿足他的性慾並服從命令,再伸出狼爪撫摸,甚至帶她到麥當勞、商旅等處發生3次性行為,另拍攝猥褻照欣賞,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謝男犯罪手段與動機非極端惡劣,也未散佈猥褻照片,並坦承大部分犯行,且與被害者和解、全數履行完畢,以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刑後,依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5年並接受120小時義務勞務與5小時法治教育。
去年5月15日,謝男在教室內以購買生日禮物引誘少女簽契約,內容類似網路上的「主奴合約」,只是把奴隸改成「寵物」,裡面條列式明定:主人的角色、懲處、可命令少女拍照,做一些指定的動作,跟不能做哪些行為,只能拍裸照給他看,不能給其他人看等,大意是要少女滿足他的性慾並確實服從他的命令。
檢警調查,雙方當日簽訂契約後,謝男涉嫌於中午11時許,把少女帶往男廁伸出狼爪,對少女親吻撫摸,中午12時許,又帶到麥當勞男廁內猥褻甚至要求她口交。
不僅如此,去年7月6日及7月28日,謝男又帶少女前往其住處及某商旅,共發生2次性行為,另又要求少女拍猥褻照供他欣賞,事後,被害少女向家人訴苦,檢警獲報後發動搜索,查扣寵物宣言契約、手機、筆電、隨身碟等證物。
審理時,謝男坦承猥褻及性侵行為,但對部分猥褻照則辯稱經少女同意,並無引誘或使用其他方式,部分則非他所拍攝,但合議庭不採信。
不過,合議庭審酌,謝男犯罪手段與動機非極端惡劣,也未散佈猥褻照片,並坦承大部分犯行,且與被害者和解、全數履行完畢,家屬同意給緩刑機會,以縱科以法定最輕本刑,猶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同情,有顯可憫恕之處,因此以刑法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後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5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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