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童跌進熱湯鍋終身排汗功能損傷 照顧人判刑
彰化一名張姓女子,前年帶著五歲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卻跌進滾燙湯鍋燙傷,台中高分院近日認為張女應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的罪責,維持3月徒刑確定。(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彰化一名張姓女子前年幫忙照顧一名5歲男童期間,帶他到附近鵝肉店借用廁所,未料男童在廚房走道奔跑被絆倒,整個人跌坐進一個高溫滾燙湯鍋內釀全身23.5%燙傷,患部終身排汗功能損傷,法院一審認定張女有疏失,近日台中高分院二審也認定她有疏失,依過失致重傷罪判她3月徒刑確定,不得上訴。
這名張姓女子,2021年帶著5歲男童到附近鵝肉店上廁所,當時通往廚房的走道擺放兩鍋滾燙的湯鍋,張女讓男童自行上廁所,結果男童被湯鍋絆倒並跌進湯鍋,造成身體嚴重燙傷,彰化地院一審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她3月徒刑。
張女上訴時表示,事發當時並非男童的保母,其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只是短時間帶他去上廁所,難認有自願承擔照護被害人的責任而具有保證人的地位,並說之前也經常帶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未曾發生過任何意外,是男童突然在室内奔跑,她無法控制,無法預見意外發生可能,也無法防止此結果發生,不應將責任歸責於她。
不過二審認為,張女帶5歲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就是實際保護照顧兒童的人,顯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的義務,而具有保證人地位,並說張女之前擔任男童保母期間,因男童無法使用她住處的舊式蹲式馬桶上大號,已多次帶他至鵝肉店借廁所,已熟知廚房走道的環境,當時通往廚房的走道已擺放造成意外的兩鍋大湯鍋,張女應注意避免男童進入此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
二審認為,張女未盡到保護照顧男童義務,讓男童進到容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中,與男童受有重傷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因此應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的罪責。
二審並詢問醫院男童傷勢,醫院回覆男童目前傷口癒合,後續疤痕功能追蹤治療,傷勢共全身23.5%,體表面積排汗功能損失,無法高溫環境工作,疤痕需追蹤至成年,只能改善,終身無法痊癒,疤痕及排汗功能永久損傷,符合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認定張女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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