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診斷證明書多收300被罰5萬 高市診所興訟敗訴
診所超收300元費用被開罰5萬元,法官認為高市衛生局開罰有理判診所敗訴。(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路竹區某耳鼻喉科診所替民眾開立診斷證明收取800元費用,民眾不滿檢舉,高市衛生局依「高雄市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表所定項目標準收費(診斷證明書單價最高收費500元)」,開罰診所5萬元,診所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衛生局用法沒有違誤,判診所敗訴。
判決指出,去年6月,高市路竹區某耳鼻喉科診所被民眾檢舉,在開立診斷證明書時向民眾收取800元費用,已違反高市自定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書單價最高收費500元的規定;衛生局去函診所要求說明,診所回覆表示,因民眾有保險需求,到診所未說明清楚想申請何種資料,診所一般都會給診斷證明書及中文病歷摘要,是寫在同一張上,所以收費是併兩者的費用共收800元,也有開收據給民眾。
診所指出,後來該民眾又到診所表示,他只想要診斷證明書不需中文病歷摘要的部分,所以醫生重新開立過診斷證明書給民眾,並退費300元;診所指出,他們回覆衛生局後,承辦人員告知還會有第二次陳述機會,但沒等到二次陳述,反而直接收到5萬元罰單,診所認為衛生局事證調查未盡就開罰,已違反行政執行法,提告請求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審理時,衛生局解釋,診所開立的文件格式僅為「診斷證明書」,不能因自行加載中文病歷摘要內容而擅立名目再加收中文病歷摘要費用;且民眾並沒有向診所提出申請中文病歷摘要,診所卻自行把中文病歷摘要書寫在診斷證明書上,再要求民眾需額外繳納中文病歷摘要費用300元,因此衛生局開罰並無違誤。
法官認為,診所負責醫生對於開立各項醫療證明書及費用理當極為了解,豈有擅自將診斷證明書、中文病歷摘要兩種分屬不同類別的醫療文書同時開立於同一張文書之理?診所主張應屬矯飾卸責之詞,難以採信,因此駁回診所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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