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朱崇瑋勾結電玩業者 受惠速審法免入獄
高院改判朱員緩刑,免入獄。(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縣警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前警員朱崇瑋在職時,為了達成取締賭博電玩績效,竟請業者安排機台與人頭供其查緝。一審桃園地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2年;二審高等法院考量全案已逾8年未確定,10日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改判刑1年6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80萬元。
判決指出,朱崇瑋在職時為達成取締賭博電子遊戲場所績效,與電子遊戲機業者謝騏任、徐鈺雯、李宜軒商議,由朱崇瑋與李宜軒約定取締時間地點,謝騏任再安排機台及冒充現場負責人的人頭,徐鈺雯則依謝騏任轉知的取締時間地點,指示店員備妥供取締的電玩機台。
雙方勾結謀議後,朱崇瑋2010年10月18日、2011年1月25日、2012年1月30日與李宜軒約定取締時地,由李宜軒指示孫克隆、莊育弘、李國華冒充為現場負責人到場配合取締。
2010年10月21日、2011年1月27日、2012年1月31日,朱崇瑋與不知情同仁前往電玩店喬裝為賭客,操作現場賭博電子遊戲機,再於孫克隆、莊育弘、李國華按積分兌換現金之際,當場逮捕。
朱崇瑋明知孫克隆等人均為人頭,並非實際設置賭博電子遊戲機的犯罪行為人,仍將其等以涉嫌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非法營業等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報告及調查筆錄上,向八德分局長報告附入卷宗,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一審桃園地院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共三罪,各處朱員1年2月刑,應執行2年。
二審高院指出,本案2013年11月29日繫屬法院,已逾8年未判決確定,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改判刑1年6月,審酌朱員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80萬元,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黃美文、受命法官雷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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