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涉性侵案遭判2年4月 消防署:依法停職
簡姓男子2021年在桃園就讀大學時涉嫌猥褻、性侵女同學,桃園地方法院日前依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資料照)
〔記者王錦義、闕敬倫/綜合報導〕簡姓男子2021年在桃園就讀大學時涉嫌猥褻、性侵女同學,桃園地方法院日前依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簡男事後考上消防員,有讀者投訴認為消防署居然對簡男無任何懲戒;內政部消防署回應指出,該案發生時間為簡員雖於就讀大學期間,尊重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先予以停職處分,以端正消防人員政風和品操。
檢警調查,簡姓男子與被害女子為朋友關係,2021年4月晚簡男前往女子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租屋處吃飯、喝酒,後2人因不勝酒力,簡男凌晨2點酒後亂性,對女子強吻,並用身體、雙手壓制再用其下體磨蹭,女子強力反抗、尖叫,並逃到客廳但不勝酒力睡著,簡男清晨5點多醒來看到女子仍在沉睡,又強行脫去女子衣物,想要性侵被女子反抗未得逞。
被害女子不甘受辱向警方報案,簡男向警方坦承只有撫摸、親吻,否認性侵未遂部份,不過法官以當天被害女子被性侵未遂後,馬上向友人求救告知自己差點被強姦,遭簡男強脫衣物等情節,並撥打113家防中心報案,而被告簡男第一時間全部否認犯行,直到法院審理時才願意供認部分犯行,已有避重就輕、故意脫免罪責之情,所辯已難憑採。
法官認為,被告簡男所就讀學校、科系,必然研習過刑事法規,更應深知對於性自主權的保障極其重視,竟仍為自己色慾,趁被害女子酒醉犯下猥褻、性侵未遂等罪行,缺乏尊重他人性自主權觀念,所為更導致被害女子身心受創的嚴重後果,審判前也矯飾否認犯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
讀者投訴指出,簡姓男子不尊重被害人的性自主權,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犯後矢口否認,亦無悔過之心,還就職公家單位居然無任何懲戒,消防署毅然僱用該名簡姓男子成為隊員,讀者認為不妥且違反相關法令規章,希望政府機構負責落實調查公務員涉及刑事案件,使國民重視國家法規,民眾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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