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劇院在哪?住戶交屋怒告「廣告不實」 建商:管委會不同意增設
2023/04/06 10:33
某知名上市建商被住戶怒告「廣告不實」未提供家庭劇院等公設,法官判住戶敗訴。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某知名上市建設公司5年前在高雄推出輕豪宅建案,並在廣告文案中,宣稱會提供「家庭劇院、休憩亭、戶外用餐區、KTV包廂」等公共設施,7名住戶交屋後發現建商說謊,怒告求償各3萬元,並要求每年賠各1萬元,建商反駁公共設施都已點交給管委會,且管委會不同意施作,雙方鬧上法院後,法官認為依雙方簽下的特約條款,確實要管委會同意才能施作,因此認定建商有理判住戶敗訴。
判決指出,2018年間,該知名建設公司在高雄新興區推出輕豪宅建案,總住戶超過300戶,其中7位住戶交屋後,認為建商當時在售屋的廣告文案中,有答應會在公共設施區域的「二次施作項目」,搭建「家庭劇院、休憩亭、戶外用餐區、KTV包廂」等公共設施,結果建商卻失言,因此認為建商廣告不實,怒告求償各3萬元,並要求每年再各賠1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建商喊冤指稱,當初交屋時,曾跟住戶簽下個別磋商條款及特約條款,並依約設置休憩區,購置休閒涼椅、餐桌(椅)等物品放置於休憩區,且為了回饋大樓,曾建議管委會另增設一處涼亭休憩區,但管委並未同意,此回饋設施算是建商給住戶們的「好意施惠」,管委會既不同意施作,當然就不算違約,因此認為7位住戶請求無理。
法官檢視雙方簽定的特約條款及現場照片,發現建商已將原建照核准的屋頂平台及屋突1樓梯間,屋突2機房空間改建為KTV室等設施,且大樓管委會和建商間簽下的施工協議書中,管委會僅同意建商於大樓南側通道階梯處增設人行道,其餘並未同意,因此認定7位住戶請求無理判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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