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女里長刁難建商勒索180萬元 判刑6年定讞
2023/01/11 11:13
高等法院更一審前年底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將鄒桂蓉判刑6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180萬元;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鄒女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中正區南福里前里長鄒桂蓉,8年前以損鄰為由刁難建商勒索180萬元,以換取簽核道路挖掘許可文件;高等法院更一審前年底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將她判刑6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180萬元;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鄒女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鄒桂蓉在2014年12月25日就任南福里里長,她上任前先前曾以建商施工造成她住處和社區牆壁受損,向建商要求50萬元修繕費,建商認為鄰損只有9萬元,拒絕付款。
鄒女就任里長後,建商因須在其里內埋設管線,找鄒女協商,她卻開口要求200萬元,否則就不同意建商挖路,建商受制於限期完工的合約壓力,每延遲完工1天要被罰款22萬元,最高會被罰3000萬元,只好低頭,於2015年2月交付鄒180萬元。
檢調接獲檢舉偵辦,鄒女坦承收錢,但否認貪污,辯稱只是代表社區住戶向建商索賠,款項是要用來修繕社區公共施設和補償鄰損。
一審台北地院依「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重判鄒女14年、褫奪公權5年;高院二審認為,道路施工挖掘核發的路證,或新鋪道路再次開挖路證的事前同意權,都不是里長的法定職務,里長只是單純被通知而已,不構成藉勢藉端勒索罪,改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恐嚇取財」罪改判2年半徒刑;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前年12月維持一審的判決認定,依「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將鄒女判處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獲最高法院支持,駁回鄒女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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