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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女學生在校內煮「糖葫蘆」燙傷 告學校國賠141萬元

2022/10/16 13:03

糖葫蘆。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中興大學附屬台中高農的邵姓女學生,2019年4月攜帶食材、鍋具、卡式爐等到校,練習烹煮園遊會要賣的糖葫蘆,卻於同年月10日上午烹煮時打翻,糖葫蘆的糖漿燙傷邵生左手掌,邵生與家長提出國家賠償141萬餘元,台中高農以案發當時是上課時間,老師沒有保護、監督之責等答辯,法官認為,邵生開火當時沒告訴老師,也沒徵得老師同意,沒遵守老師教學的用火程序,判決校方免賠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邵生與家長主張,2019年4月27日校方舉辦園遊會,老師要求邵生攜帶食材、鍋具、卡式爐到校,邵生與同學同年月10日上午,在實習教室內,把2張桌子併成1張桌子,點火烹煮糖漿、製作糖葫蘆,依校方所訂「實習場所安全維護實施要點」,以及「學生實習暨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等規定,兩名老師具有維護學生安全之義務,卻沒有在場保護、監督,導致烹煮糖漿鍋翻落,糖漿淋至邵生左手掌,受二度燒傷之傷害,應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用、看護費、除疤費、勞動能力減損與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141萬餘元。

台中高農答辯說,當時是下課時間,老師自無保護、監督義務,另外,老師教學時,都告知學生,在學校用火前,須通知老師到場陪同,因此,老師並無怠於宣導用火安全的過失,老師並未同意邵生攜帶卡式爐、鍋具到校,而是指示邵生等學生,應於到校之前,完成糖葫蘆的製作,再帶到學校試吃,是邵生違反老師指示,自行攜帶卡式爐到學校,又在沒通知老師之下,自行開火烹煮糖漿,老師無法預料,也就沒有疏於在場保護、監督的過失。

法官認為,依據其他學生證詞,老師是指示學生,在家先行完成糖葫蘆,再拿到學校,並未允許邵生等學生,攜帶卡式爐到校製作糖葫蘆,且邵生沒有告知老師,開火前也沒通知老師到場陪同,邵生開火烹煮糖漿前,並未徵得老師同意,也沒有遵循老師日常教學所宣導之用火步驟。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老師在發生意外時,顯然無從知道邵生在教室桌開火烹煮糖漿的危險行為,無法預見邵生於教室發生燙傷意外,難以認定老師有疏於在場保護、監督的過失等語,據此判決不用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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