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司機狠刺乘客頭頸10下 判7年10月定讞
計程車司機李健忠持螺絲起子狠刺乘客頭、頸逾10下,高等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李男7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本報合成)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男子李健忠犯殺人罪服刑出獄後開計程車維生,去年4月載客時,不滿酒醉乘客亂踢座椅,竟持持螺絲起子狠刺乘客頭、頸逾10下。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李男8年徒刑,二審考量李男沒有直接殺人故意,改判7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2004年起,李男便多次與用路人發生行車糾紛並用暴力解決,一度被提報流氓;2006年9月,李男又因會車糾紛,持刀狠刺對方頸部38刀致死,被判14年8月定讞,服刑近13年後,2019年5月假釋出獄,卻未記取教訓,再犯本案。
去年4月4日凌晨,李男開計程車載酒醉乘客,途經新北市新店區安民街時,不滿乘客亂踢座椅,竟持螺絲起子狠刺乘客頭、頸部逾10下,還出腳猛力踩乘客上半身並出手狂打頭部。
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殺人犯意,辯稱乘客先口氣很差地說話還踢椅背,讓他想起小時候父親酒醉時會家暴,因此他要乘客下車改搭別台計程車,乘客卻打他一拳,他才回手。
一審台北地院勘驗畫面後認為,李男持螺絲起子以尖利一端,在短時間內密集朝乘客頭、頸部刺擊逾10下,見乘客倒地無力反抗後,仍用力踩踏乘客上半身並毆擊頭部,認定李男有殺人故意,另經精神鑑定,李男頂多患有「適應障礙症」,但並非重大精神病。
一審審酌李男早在1998年就因開計程車屢次發生糾紛,後來因殺人罪假釋出獄後再犯本案,可見李男動輒因駕車與乘客、其他用路人發生糾紛,堪認品行不佳,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
二審高等法院則指,李男與乘客素不相識、沒有宿怨,且李男犯後有報案求救等情,認定李男沒有直接殺人故意,撤銷一審判決,改判7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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