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納骨塔包商索回扣 彰市前代會主席判8年6月、前課長1年11月
台中地院更一審今天改判前彰化市代會主席楊惟欽8年6月徒刑,比一審的12年6月徒刑減輕甚多。(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市前市代會主席楊惟欽,用代表會的名義成立「專案查核督導小組」,向承包納骨塔各項工程的包商勒索回扣,前市公所民政課課長林宏柏淪為跑腿小弟,包商不堪其擾,被迫「上繳」170萬,但楊惟欽堅持要拿200萬元,彰化地院一審判決楊惟欽12年6月徒刑,林宏柏7年徒刑,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一審宣判,改判楊8年6月,林1年11月、宣告緩刑4年,2人刑期大幅減輕,林甚至不用坐牢,可再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書指出,楊惟欽是案發當時的彰化市民代表會主席,林宏柏是彰化市公所民政課課長,彰化市公所於2015年間,辦理「第一公墓納骨櫃整修工程」,楊惟欽利用自己是代表會主席,有監督工程的職務權限,2016年5月成立「專案查核督導小組」,發函給彰化市公所,要求在小組結案之前,不得辦理變更設計與後續擴充,彰化市公所基於政治和諧,遂發函給包商,要求配合辦理。
包商基於工程成本、進度等考量,於是申請停工,彰化市代會上述小組還到工地現場,抽驗、拆除納骨櫃體,包商不堪其擾,願意拿出後續擴充工程的工程款5%「回扣」,給楊惟欽疏通,之後,包商才得以順利完工,於2016年底以3440萬元得標後續擴充工程。
林宏柏得知包商承諾給楊惟欽回扣,他身為課長,卻淪為跑腿小弟(或稱白手套),不斷打電話、傳LINE探詢包商,何時要支付回扣,包商不堪其擾,2017年6月,在彰化市公所前交170萬元現金,但林宏柏卻受楊惟欽的指示,堅持要拿200萬元,包商堅稱已經沒錢了,林宏柏遂傳LINE訊息給包商,他先借30萬元給包商,湊足200萬元「上繳」,案情爆發後,楊惟欽為逃避追緝,用林宏柏的名義,各捐100萬元給彰化縣榮華慈善會、社團法人彰化縣彰南慈善會。
彰化地院一審依共同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處楊惟欽徒刑12年6月、林宏柏7年徒刑,兩慈善會各100萬元沒收,台中高分院二審維持楊惟欽的原判,但依同罪名改判林宏柏2年徒刑,緩刑5年,條件是支付公庫30萬元,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一審判決,撤銷彰化地院一審原判,理由是包商交200萬元之因,並非「心生畏懼」,因此,楊惟欽、林宏柏的行為,是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不是一審判決所指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兩者刑期也不同,據此將2人撤銷改判,楊惟欽判刑8年6月,林宏柏判刑1年11月、緩刑4年,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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