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請假卻有簽到記錄 被認定曠職核布記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林員敗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名林姓刑警2020年間請假2日獲准,卻在請假的前一天也沒到班,同事以為他只是遲到,就幫他簽到,事後林男要補請病假,偵查隊長發現當天他沒來、簽到簿上卻有簽名,察覺有異,不准請假。由於林男拿不出當天的就醫紀錄,被長官認定曠職1日,核布記過一次。林員不服,興訟要求撤銷,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2020年間,林員申請於6月14日、15日休假獲准,6月13日仍應到隊擔服值班等勤務,他卻未到勤,同隊潘姓偵查佐以為他只是遲到,便在桃市警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應勤裝備登記簿上幫他簽名值班報到。
2020年6月16日,林員到勤時,以疾病為由遞送6月13日的病假申請,惟偵查隊長發現他當天有簽到,事後又要請病假,程序有疑慮,未與准假。桃園市刑警大隊認定林員6月13日未依規定準時到隊服勤,亦未完成請假手續,曠職達1日,並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核予其記過1次懲處。
林員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主張6月13日身體狀況欠佳,因為偵查隊長休假,他便致電副隊長請求申請病假1日,副隊長告知請假要依照規定,他因而認知是「事後再請」,且當日身體狀況不佳,隨即昏睡,不知道潘姓同事有幫他簽到。
林員強調,6月16日上班旋即補辦請假手續,卻遭隊長不予准假,桃園市刑大還認定他能以致電請假,非屬緊急範疇,以曠職論處,進而記過處分,剝奪其生病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林員6月13日應依勤務分配表擔服值班等勤務,請假未獲准亦未到勤,有擅離職守情事,事後雖補辦請假手續,惟隊長因其不符合急病或緊急事故的條件,未予同意,以曠職論,記過無誤。
林員雖拿出健檢報告,但合議庭發現,該份報告是2019年10月4日所做,距2020年6月13日已逾7個月,期間未就醫,案發當天也沒有就醫振明,難認有何急病而無法事先請假或待准許後再予處理的情形。
綜上,合議庭認為記過處分無誤,日前駁回林員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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