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情不能減刑!大學生誘姦女國中生 賠150萬免蹲苦窯
台中高分院認為張男真情對待小芳,不符合減刑理由,但以他賠償150萬元且於1個月付清據此輕判並給予緩刑,免去其入獄之苦。(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張姓大學生於2018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僅13歲國中女學生小芳,兩人於2019年起發生性關係數十次,張男還兩度拍下性交過程,觸犯3年至10年的重罪,他辯稱真心真情對待小芳,使小芳得以忘卻被同學霸凌等負面情緒,法官卻認為這些不符合「情堪憫恕」可減刑的理由,不過,張男願賠償150萬元,且於1個月就全數支付,獲得小芳與父母原諒,法官據此輕判徒刑2年,再宣告緩刑5年,免除蹲苦窯之災。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間,與就讀國中的小芳(化名)交往約10個月,發生性關係數十次,期間兩人還至少拍攝兩次性愛影片,張男於檢警偵訊、法院審理時,都坦承不諱,且承認他知道小芳就讀國中二年級,當時年齡是13至14歲,發生關係是你情我願。
張男觸犯的罪名有三,包括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可判刑3至10年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法定刑分別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男於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提出道歉信、悔過書,以及他就學的繳費證明,證明他是大學生,且有悔悟之心,張男還強調,他並未違反小芳意願,他與小芳交往時,真心對待小芳,讓小芳得以忘卻「父母失和、家庭爭吵、班上同學霸凌」等負面精神痛苦,應援用刑法「犯罪情狀可憫恕」減刑。
不過,法官認為,張男是大學生等事實,不符合「犯罪情狀可憫恕」的減刑理由,張男是否真情對待小芳,與對小芳性交、拍攝性交影片的犯行,是否「情堪憫恕」,並無重要關連,不過,張男與小芳兩情相悅,張男案發時年僅20歲且無前科,始終坦承犯行,這部分可依刑法「犯罪情狀可憫恕」而減刑。
更重要的是,法官認為,張男去年12月與小芳及其父母和解,賠償150萬元,於今年1月付清,僅約1個月就全數履行,小芳與父母也同意原諒張男,給張男緩刑機會,據此依上述罪名判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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