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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話」不算公物 暴怒男砸爆電話亭讓警察好頭痛

2022/01/22 06:44

盧姓男子不爽公共電話打不通,抄起話筒砸爆電話亭內的燈。(民眾提供)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一座電話亭卻讓警方頭好痛。盧姓男子打公用電話時故障,暴怒下用話筒打壞亭內電燈,起初警方想以刑法138條破壞公物法辦,但電話亭所屬單位中華電信已民營化,所以不符合法令對「公物」的定義,但回歸到告訴乃論的毀損罪,中華電信卻不願提告,但警方為嚇阻這種行為,即使被害人未提告,還是將盧男以毀損罪移送,交給檢察官決定是否要起訴。

20日晚間10點多,盧男忘了帶鑰匙、手機出門,被鎖在家門外,好不容易找到公共電話亭,又發現話機故障打不通,一氣之下怒抄起話筒打爆亭內的電燈,但這無法讓他消氣,他回頭又拿起安全帽,一連砸壞了三座電話亭內的電燈,當時有一名中年男子路過,雖然他急著想放假回家,但看到盧男脫序行徑,還是決定放下手邊的事向警方報案。

警方21日下午找到盧男,他也坦承犯罪,警方起初認為,公共電話有掛著「公共」兩個字,加上公共電話亭是市容、都市發展的一環,一定是公物,因本將以刑法138條毀損公物罪函送,該法條規定,毀損公務人員掌管的物品導致不能使用,可以處罰5年以下的徒刑,當警方要聯絡公共電話的所屬單位時,發現公共電話的業管單位是中華電信,而中華電信早已在1996年民營化,不是公務單位。

在警方認知中,如果中華電信不符合「公務單位」的條件,那麼這座公共電話亭,在刑法上就不算是「公物」,也不能以刑法138條移送,因此必須回到刑法354條毀損罪來偵辦,但這次讓警方頭痛的問題,不是嫌犯不認罪,而是中華電信不願提告,因為刑法354條屬於告訴乃論,在實務上,如果一件告訴乃論案,被害人不願提告,那麼警方不會勉強移送。

更讓警方擔心的是,盧男脫序行為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讓民眾有所警惕,那麼這個影響社會的行為,可能會被複製,但只要是「告訴乃論罪」,被害人不提告就沒事了嗎?其實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檢察官只要知悉犯罪嫌疑,就可以展開偵查程序,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不「自訴」的話,那檢察官也能提出「公訴」。

由於某些犯罪對社會影響不大,加上犯罪者與被害者間有親密關係,為避免規定國家一律起訴這些犯罪,影響被害人與嫌疑人的關係,所以才設下告訴乃論的規定,讓被害人自己來是否提告,例如直系親屬間的竊盜行為,就屬於「告訴乃論」;而這次的電話亭破壞案,雖然中華電信不願提告,但警方還是將全案函送到地檢,讓檢察官知道這件犯罪行為,由檢方來是否對盧男提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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