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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公用清潔袋裝社區垃圾 北市清潔隊員判刑2年、緩刑5年

2022/01/04 16:20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曾任職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文山區清潔隊景美分隊的洪姓清潔隊員,私下承攬新北市2個社區一般廢棄物清運業務,但他竟拿公務用清潔袋把垃圾「裝好裝滿」,開貨車載往景美分隊,趁利用深夜時刻丟棄,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洪男認罪、侵占公有財物總額在5萬元以下且已繳回犯罪所得,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洪男2年徒刑、緩刑5年。

檢方調查,2019年4月間,洪男先是以某企業社名義,承攬新北市土城區一個大型社區的清運業務;2020年1至4月間,再以另一間環保興業社名義,承攬土城這間社區及板橋區某社區一般廢棄物清運業務。

檢方調查,洪男自2019年9月起至2020年4月,扣除農曆年初一至初三,以每日使用4個公務用清潔袋頻率,把社區垃圾裝進掃路用清潔袋內,駕駛自用大貨車載回景美分隊,趁深夜時刻、隊內無其他同仁之際,將廢棄物丟在分隊內,與其他垃圾一併送至焚化爐。

2020年4月27日,洪男還偷偷把33個公務清潔袋放進小貨車內,當日凌晨1時許,土城警分局員警會同新北市政府環保稽查大隊人員,在土城中央路一段執行稽查,發現洪男駕駛大貨車內有15包廢棄物,其中6包是使用公務清潔袋,另有27個未使用的公務清潔袋,洪男的犯行因此曝光。

法院審理時,洪男認罪,合議庭審酌洪男侵占公務用清潔袋948個,以市售專用垃圾袋每個43.2元價格計算,犯罪所得為40953元,低於5萬元,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加上他認罪並已繳回犯罪所得,遂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予以減刑。

合議庭並認為,洪男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為最輕本刑是10年以上重罪,即使減刑後仍須科以至少2年6月以上徒刑,對照他侵占公務清潔袋數量、情節,實有法重情輕之憾,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再依刑法59條規定減刑後,判刑2年。

合議庭審酌洪男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向公庫繳交6萬元及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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