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授上課開腿坐桌 被學生檢舉性騷擾3年不得升等
2021/12/04 20:28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易師抗告。(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所私立大學的易姓副教授,2018年間遭學生檢舉授課時把雙腳打開坐在學生桌上,校方性平會認定成立性騷擾,要求易師1年內接受8小時性平教育課程及6小時的心理輔導,教評會另做成3年內不得升等的懲處。易師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案屬於私校與老師間的關係,應交台南地院審理,日前駁回其抗告。
易師是該校研究所專任副教授,2018年間授課時因把自己的雙腿打開、坐在學生桌上,而被學生檢舉涉及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事件。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做成調查報告,認定易師行為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的「性騷擾」,決議做成「1年內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6小時之心理輔導」的處分,並移請人事室依教師法或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議處。
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接獲通報,2019年間決議依照性平會建議處置外,另依升等辦法第24條規定,核予易師3年內不得升等的懲處措施,同年檢具事實理由通知易師。
易師不服,提起申復、申訴,復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告校方,要求撤銷所有處分。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易師與學校之間的聘任關為私法契約關係,若易師對性平會或教評會的調查結果、處置及懲處措施不滿,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限。
合議庭解釋,易師誤向沒有審判權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非適法,因而裁定把全案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的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易師不服,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判定本案確屬私權爭議,於台南地院審理即可,日前駁回其訴,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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