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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檢保全躲女廁偷拍25女 判刑2年10月

2021/09/30 11:50

士林地檢署保全偷拍判刑2年10月,得易科罰金102萬元定讞。(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外聘的汪姓保全,去年7月尾隨女同仁進廁所拿出手機偷拍遭活逮,佯稱是初犯,但被查出汪4個多月在士檢偷拍25名女子如廁等畫面,高等法院認為,汪利用擔任地檢署保全機會犯案,其犯罪手段惡劣,且造成所有被害人重大傷害,依25個妨害秘密罪將他判刑2年10月,得易科罰金102萬元定讞。

現年40歲的汪男,未婚。去年1月,汪任職的保全公司與士檢簽訂「警衛勤務服務合約」,派遣汪在士檢執行門禁管制、安全維護等保全工作。

沒想到,汪利用保全職務做掩護,從去年3月2日起,多次潛入2樓、4樓偵查庭外女廁,將手機放在廁間隔板下方縫隙或在隔板上方高舉手機方式,偷拍前來出庭女子和署內女同仁如廁、隱私畫面。

去年7月15日上午11時25分,汪在士林地檢署4樓偵查庭外巡邏時,又尾隨一名署內女同仁進入女廁,他拿出手機偷偷伸過廁間隔板縫隙攝錄女同仁如廁畫面,女同仁察覺後,當場大聲呼救,驚動多位男法警趕來,當場活逮汪,以現行犯解送內勤檢察官法辦。

汪應訊辯稱是初犯、而且是臨時起意;不過,檢方發現汪的手機內存有偷拍25名不同女子的如廁影片,偷拍地點全部在士檢的2樓、4樓女廁,其中一女被汪偷拍2次,依妨害秘密罪起訴汪。

士林地院審理時,汪指稱曾長期失業,未婚和母親同住,因生活壓力大、又罹患憂鬱症才犯案,但法官認為汪惡行重大,且僅有1名被害人以15萬元和汪和解,其他人均不同意和解,依25個妨害秘密罪、每罪判3或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5年徒刑、可易科罰金180萬元。

汪上訴後,和9位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請求輕判和給予緩刑。

高等法院認定,汪犯罪手段惡劣,且造成所有被害人重大傷害,不應獲得緩刑,改判為2年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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