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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父腳趾撫弄11歲女兒下體 母怒提告判決結果出爐!

2021/06/20 00:14

阿元竟對親生女兒伸出狼爪。(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一名男子阿元有變態傾向,2018到2019年間,見11歲的女兒正在發育,竟用腳趾頭撫弄她的下體,要不然就是用手摸她的胸部,女兒受不了,跟媽媽抱怨,媽媽才知道老公做出亂倫行為,氣得直衝警察局報案。新北地院認為阿元每次的犯行都只有一秒,屬於性騷擾,而非猥褻,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判他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免入獄。

阿元與女兒、妻子同住,11歲的女兒即將進入青少年期,身體逐漸發育,未料阿元竟起了壞念頭,不顧她是親生女兒,2018年間,用手掌隔著衣服撫摸其胸部。女兒受驚,不敢反抗,以為爸爸只是不小心碰到。

阿元見女兒沒有反應,食髓知味,故技重施,接連4次摸她的胸部,到了2019年,看到女兒坐在椅子上,他更直接用腳趾頭隔著褲子撫弄她的下體。

女兒連兩次被爸爸用腳趾頭碰觸下體,心情沮喪,跟媽媽抱怨,媽媽這才知道枕邊人竟是亂倫狼,立刻質問阿元,阿元承認犯行,深表懊悔,但她堅持提告。

新北地院表示,阿元共6次碰觸女兒私密處,每次碰觸的時間都只有一秒,應屬性騷擾。

新北地院認為,阿元為逞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性騷擾女兒,造成她心理上陰影與影響,所為實屬可議。惟考量阿元素行尚屬良好,決定判他每個犯行各拘役25日,應執行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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