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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手槍潑精女學生被判拘30天 清大男上訴被打槍

2021/05/06 18:58

清華大學黃姓大學生去年在陽明交大圖書館見女學生看書秀色可餐,竟在打手槍後將精液潑向女學生,遭判拘役30天,黃男不服上訴但遭法院駁回。(資料照)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清華大學黃姓學生去年2月在陽明交通大學圖書館,見念書的女學生秀色可餐,竟在她後方手淫,還將精液潑甩在少女外套上,少女受到驚嚇報警。黃男被新竹地院依毀損罪判處拘役30天,他不服提起上訴,遭法官駁回。

判決書指出,黃姓大學生去年2月13日下午在陽明交大圖書館內,看到一名長相清秀的女生埋頭看書,竟躲在後方打手槍,接著把射出的精液潑向念書的17歲少女外套,女學生受到驚嚇大叫,報警處理,經新竹地院審理,依毀損罪判處黃男拘役30天,維持原判決有效。

不過,黃姓大學生對判決結果不服,提出上訴。他向法官坦承潑精,但否認有公然侮辱及毀損等犯行;黃男的辯護人則指稱,「黃男行為雖然錯誤,但他並無毀損及污辱的的意思」,是否需動用到刑法評價,仍有疑問。

黃男雖否認觸犯刑法中公然侮辱及毀損的定義,但法官認為,「侮辱」是指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為抽象謾罵、侮蔑、辱罵、嘲弄,而表示不屑、輕蔑、鄙視或攻擊的意思,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並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而言。

此外,黃男為滿足性慾而故意在公開場所將精液揮甩到他人外套上,顯然具有針對性的人身貶抑性舉動,且「精液」依一般社會認定係屬穢物,黃男此舉的確有羞辱、貶抑對方的意思,且女子得知自己穿著的外套遭精液污染,覺得被冒犯、羞辱,黃男確實已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雖黃男的辯護人辯稱,沾到精液的外套可以洗乾淨再穿,並未達毀損程度。但法官調查,刑法毀損罪所謂「毀棄」是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品的效用全部喪失,而「損壞」則是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的效用喪失者。

黃男所為,雖在客觀上外套並無損壞、毀棄,然外套需與人身緊密接觸,屬貼近身體的私人物品,卻被作為洩放慾望的工具,即使可再次清洗,但因曾經沾染他人的精液,已足以使人心生厭惡,而無法再次使用,也達「以其他方法致令不堪用之程度」,進構成刑法毀損之要件。

經合議庭審酌,黃男所為已觸犯刑法之毀損罪及公然侮辱罪,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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